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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馆业管理条例

发布于 2020-09-06 16:48:54     浏览 252

旅馆业管理条例

问题解析:

【】

1、 一、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垍 2、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,维护社会治安,制定本办法。 3、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、饭店、宾馆、招待所、客货栈、车马店、浴池等(以下统称旅馆),不论是国营、集体经营,还是合伙经营、个体经营、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经营,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,不论是常年经营,还是季节性经营,都必须遵守本办法。垍 4、 第三条开办旅馆,其房屋建筑、消防设备、出入口和通道等,必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等有关规定,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。垍 5、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,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,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,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后,方准开业。垍 6、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,如有歇业、转业、合并、迁移、改变名称等情况,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,向当地的县、市公安局、公安分局备案。垍 7、 第五条经营旅馆,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,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,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。 8、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。登记时,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,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。垍 9、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,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。垍 10、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、柜或者保管室、保险柜,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。对旅客寄存的财物,要建立登记、领取和交接制度。垍 11、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,应当妥为保管,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;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,要登记造册,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。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,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。 12、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,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,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,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。垍 13、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、音乐茶座等娱乐、服务场所的,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,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。 14、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。 15、 第十二条旅馆内,严禁卖淫、嫖宿、赌博、吸毒、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。 16、 第十三条旅馆内,不得酗酒滋事、大声喧哗,影响他人休息,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。垍 17、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,指导、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,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,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。垍 18、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,应当出示证件,严格依法办事,要文明礼貌待人,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。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。 19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,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;未经登记,私自开业的,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。 20、 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,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21、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,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,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,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。垍 22、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、十一、十二条规定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有关条款的规定,处罚有关人员;发生重大事故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23、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。 24、 第十九条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(局)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,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,并报公安部备案。 25、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《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》同时废止。 26、 二、旅馆业从业注意事项 27、 1、严禁未经公安机关许可,擅自经营旅馆业(含留宿的洗浴场所)。违者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对情节较轻的,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对擅自经营行为予以取缔。 28、 2、旅馆(含留宿的洗浴场所)内严禁卖淫、嫖娼、赌博、吸毒、传播淫秽物品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。 29、 3、严禁将易燃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或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匕首、三棱刮刀、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(含留宿的洗浴场所)。 30、 通过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的这篇文章,我们知道了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有哪些要求?比如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,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,设置治安保护组织,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,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回答,感谢阅读。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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